(2017)内0404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齐某1与齐某2、齐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436号原告:齐某1,男,1961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2,男,1963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齐某3,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82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第三人:齐某4,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齐某1诉被告齐某2、齐某3、第三人齐某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齐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齐某1负担。审判员张晓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孙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