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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卓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卓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9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8478273R。法定代表人:熊牡。被申请人:东莞市卓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村(东兴西路侧)恒亿工业厂房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15648H。法定代表人:解学君。本院立案保全的申请人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卓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莞市卓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元。2017年10月24日,申请人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卓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经审查,本院已准许并作出(2017)赣0921民初10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应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卓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卓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金杯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训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