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华硕工程机械配件门市与何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华硕工程机械配件门市,何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民初3860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华硕工程机械配件门市,经营场所: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旅游一条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4XAE32U。经营者:赵文忠,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0572901。被告:何剑涛,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华硕工程机械配件门市(以下简称华硕配件门市)与被告何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硕配件门市经营人赵文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被告何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硕配件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在原告处购买工程机械配件未及时结清货款,遂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2015年10月21日尚欠原告配件费共10000元(壹万元正)。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何剑涛辩称,购买原告工程机械配件并欠付货款是事实,但在购买配件时,被告尚在三泰工贸有限公司上班,上述货物是给三泰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的,自己只是经手人,货款应由三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举证,《欠条》一张,载明:截止2015年10月21日共欠华硕装机修理费配件共10000元(壹万元正);欠款人:何剑涛;欠款时间:2015年10月22日。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在原告处购买工程机械配件未结清货款,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共欠华硕装机修理费配件共10000元(壹万元正);欠款人:何剑涛;欠款时间:2015年10月22日。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虽被告主张购买轮胎系职务行���,应由其从前供职的三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剑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攀枝花市东区华硕工程机械配件门市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兴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