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立煌、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立煌,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闫立煌,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滏阳大厦1202室。被执行人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永盛大街桃源居小区4号楼1号商铺。申请执行人闫立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沃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拥军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