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石增产与陈伦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增产,陈伦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991号原告:石增产,男,汉族,1974年9月9日生,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齐朕,均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伦周,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生,住郸城县。原告石增产诉被告陈伦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石增产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增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增产负担。审判员  郑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刘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