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盛亚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东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亚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东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844号原告盛亚洲,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委托代理人乔建丰,汉族,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东宁支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其它情况不详。法定代表人郭志强,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亚洲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东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