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候家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候家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2516号罪犯候家雨,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滨功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家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565.4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二中刑终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认为,罪犯候家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候家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候家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5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2017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候家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候家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565.49元不变。(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王业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利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