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仁爱与新市镇韩坊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爱,济阳县新市镇韩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893号原告:周仁爱,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济阳县新市镇韩坊村民委员会,住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吴传仁,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审理原告周仁爱与被告济阳县新市镇韩坊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仁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阳县新市镇韩坊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仁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周仁爱负担。审 判 长 宗寿强人民陪审员 马建军人民陪审员 卢洪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