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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路家英、李某1与王自强、洪武集团凤阳县奔驰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家英,李某1,王自强,洪武集团凤阳县奔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路家英,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王自强,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奔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凤翔大道。负责人:杨士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自强、洪武集团凤阳县奔驰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奔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