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富华与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富华,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熊富华,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2号体育馆北4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2147-8。法定代表人:蒋绪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富华与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475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富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总对总”查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xxx元,本案分配到执行案款xxx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书面申请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13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友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