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陶智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121号被执行人:陶智梅,女,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犯贪污罪,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陶智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智梅按照该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缴纳罚金20万元。但被执行人陶智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陶智梅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扣划金额不足部分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飞宇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