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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585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松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松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585号原告: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景新城37幢1308室。法定代表人:曹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松松,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松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