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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竹新、陈桂娥与王纪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竹新,陈桂娥,王纪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221号申请人王竹新,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陈桂娥,女,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王纪红,男,汉族,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人王竹新、陈桂娥与被申请人王纪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7年09月27日12时05分许,被申请人王纪红驾驶湘E×××××的重型牵引车(湘E×××××)自邵东往双峰方向行驶,途经线××处(××县××乡金鸡坳地段),与王成雨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李贵庄发生碰撞,造成王成雨当场死亡,李贵庄受伤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王竹新、陈桂娥为防止被申请人王纪红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纪红驾驶的湘E×××××的重型牵引车(湘E×××××)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竹新、陈桂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纪红驾驶的湘E×××××的重型牵引车(湘E×××××)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心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王竹新、陈桂娥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秋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