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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家平与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平,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平,男,194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95号。法定代表人:孙良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执行款、利息、迟延履行金263,0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民终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