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陈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秋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陈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5622号原告:嘉兴市南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大坝村南秋108号。法定代表人:凌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星、楼剑君,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张熙产,执行董事。被告:陈海英,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嘉兴市南秋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陈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8882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市南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陈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第一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338882.4元的帆布,并在提发货知道单上盖章确认。后第一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98882.4元未付。2016年11月28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货款198882元的事实,但未约定支付期限及利息。该货款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陈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嘉兴市南秋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988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被告义乌市赫源箱包有限公司、陈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亚玲·?PAGE?2?··?PAGE?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