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海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634号罪犯张海稳,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2014年06月26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海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罪犯张海稳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犯未能全部履行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无低保或贫困证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稳系被害人王某雇佣的货车司机,2013年12月21日19时许,罪犯张海稳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盗窃厢式货车,将车藏匿家中并将货车上的水暖配件卸至自己家院内,几日后将货车重新喷漆转移走。张海稳购买了一张手机卡,并用该手机卡向王某索要现金10000元,否则不归还车辆。经鉴定,被盗车及物品价值人民币89844元。案发后,车辆及大部分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罪犯张海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奖(罚)分审批单、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缴款票据、罪犯消费情况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海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