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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长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305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长保,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苏艳,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2日5时38分许,被告人刘长保驾驶无牌众泰牌四轮汽车行驶至东平县贯中大道诵尧台村南路段时,与顺行的秦荣畦��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秦荣畦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长保驾车逃逸。经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刘长保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长保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刘长保亲属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刘长保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1万元(已履行),死者亲属对刘长保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长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曲吉童、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书证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长保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长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方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