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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廖战远、罗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战远,罗长生,刘冬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96号申请执行人:廖战远,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罗长生,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刘冬桂,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廖战远与被执行人罗长生、刘冬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8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罗长生、刘冬桂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13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8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文书确定义务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8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王进龙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求盛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请的。(二)据以执行的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