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锋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王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1155号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该社主任。被告人王锋新,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以被告人王锋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本案已全部归还贷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锋新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锋新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自愿申��撤回对王锋新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人王锋新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