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文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文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74号原告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牡丹花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767019230。法定代表人庞道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文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文文,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文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清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