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3537号原告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单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0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罚金38813元、违约金391802元,合计433615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被告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承揽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由被告王某施工,被告按照原告规定的工作制度及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原告有权扣除被告交纳的保证金,如造成客户投诉或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需支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及罚金。后原告将位于松山区新城富河国际、亚兴国际等小区的部分装饰装修项目交由被告王某施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项目,其所施工工作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及未完工等问题,致使原告为被告修复其施工工程而支出维修费38813元、支付罚款10000元。被告的上述行为显属违约,原告为此支出的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负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施工合作协议、开工单、工程款拨款单、附维修报价单、民事判决书、刑事讯问笔录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被告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承揽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交由被告王某施工,被告按照原告规定的工作制度及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原告每单扣押被告工程实际造价5%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约定,如被告不履行保修维修义务,原告有权扣留被告全部的履行保证金,并处罚原告垫付维修费一倍的罚金;如被告存在延期交工或质量维修导致延期交工,原告对被告处以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原告共交付被告施工十余单装修项目,其中在桥北金基酒店、富兴嘉城16#楼2402室的装修项目均存在延期交工情形。2014年1月份,原、被告进行结算,原告欠付其被告该单施工费47000元,并因此为被告出具欠据1枚。2014年3月份后,原告为修复被告所施工9位客户家的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共支付维修费39837元。其中,桥北金基酒店的装修总价款为335485元,业主扣留原告装修费10000元;华瑞园13#楼902室的装修总价款为62123元,原告支出维修费1789元;亚星国际3#楼110室的装修总价款为167937元,原告支出维修费4900元;富兴嘉城16#楼2402室的装修总价为226303元,原告支出维修费29051元;水榭花都C公馆23#楼3301室的装修总价为45199元,原告支出维修费1250元;富河国际A区7#楼801室的装修总价为88548元,原告支出维修费1000元;亚星国际12#楼1-1701室的装修总价为90570元,原告支出维修费1220元;敖汉旗北城家园一单元1201室的装修总价为55278元,原告支出维修费655元;亚星国际1#楼14层的装修总价为68531元,原告支出维修费3750元。庭审中,原告以诉状所载维修费及违约金计算错误为由,将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426066元,其中维修费罚金变更为43813元、违约金变更为382253元。另查明,2015年6月15日,本案被告王某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另案起诉本案原告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案原告给付其欠款,包含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上述施工费47000元。该案经一、二审的审理,最终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4民终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包含上述施工费47000元在内的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承揽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由被告施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责任,被告在承揽原告交付装修工程中,其中9单工程存在或延期交工或质量问题的违约情形,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维修费1倍的罚款及工程总价5%的违约金。其中,被告在桥北金基酒店、富兴嘉城16#楼2402室的装修项目均存在延期交工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支付装修费总价1%的违约金,该主张过分高于原告的违约损失,本院予以调整为装修费总价的20%,即分别为67097元(335485元*20%)、45260.6元(226303元*20%),且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性质,故原告不应再向被告重复主张富兴嘉城16#楼2402室的罚金。综上,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097元+45260.6元+(62123元+167937元+45199元+88548元+90570元+55278元+68531元)*5%=141266.9元,还应向原告支付罚金10786元(39837元-29051元),合计152052.9元。原告主张426066元,对于超出的274013.1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罚金10786元、违约金141266.9元,合计152052.9元。二、驳回原告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4元,由原告喀喇沁旗龙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63元,被告王某负担3341元。财产保全费125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郝文杰审判员何滨审判员张莹莹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