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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子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俊泉、韶山莲湘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子义,韩俊泉,韶山莲湘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子义(又名袁子仪)。被执行人韩俊泉。被执行人韶山莲湘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袁子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俊泉、韶山莲湘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我院(2015)韶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我院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韩俊泉尚在监狱服刑;查封了被执行人韶山莲湘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韶山市韶山北路权证号为韶国用第(10240)、(10241)号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但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人民陪审员  贺承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