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立坤与盖志刚、王艳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立坤,盖志刚,王艳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崔立坤,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盖志刚,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艳娣,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案外人代偿给付部分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