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其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其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7民初4943号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18号办公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李淑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欣,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其立,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其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和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卫萍审判员 梁永光审判员 罗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柳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