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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兴群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群,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陈兴群,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群与被执行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刘静峰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