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9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莫国伟申请执行安晓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国伟,安晓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9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国伟,男,1977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安晓山,男,1986年11月2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3500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晓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晓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晓山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40011156695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