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被告卢杨、冯娜、吴强、张勤、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卢杨,冯娜,吴强,张勤,杨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206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瑞通路220号一楼商铺附4、5、6、7号,二楼商铺附3、8号。负责人:尧钦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军,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梦娟,系该行员工。被告:卢杨。被告:冯娜。被告:吴强。被告:张勤。被告:杨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被告卢杨、冯娜、吴强、张勤、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姗审 判 员 张颖漩人民陪审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