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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与顾金海、永俊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顾金海,永俊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七团团部。负责人:唐新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顾金海,男,锡伯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被执行人:永俊灵,男,锡伯族,1978���2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顾金海、永俊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伊垦民初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金海、永俊灵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402执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理审判员傅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