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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凤芹、赵亭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凤芹,赵亭甫,蔡玉英,王相明,王桂兰,夏春兰,姜振芬,周玉芹,张立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656号原告: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文化娱乐中心(金汇开发)1103办公。法定代表人:李子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白凤芹,女,194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赵亭甫,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蔡玉英,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王相明,男,193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王桂兰,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夏春兰,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姜振芬,女,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被告:周玉芹,女,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张立军,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凤芹、赵亭甫、蔡玉英、王相明、王桂兰、夏春兰、姜振芬、周玉芹、张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00元,由承德市中诚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