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有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41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贵,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有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8年1月9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因王有军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收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