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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贵平与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贵平,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731号原告:付贵平,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望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法定代表人:高池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峡灵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63542077X。法定代表人:叶明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朝军,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付贵平诉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付贵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贵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付贵平负担。审判员  刘群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家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