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书记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某某,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师。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以同意原审判决内容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建军审判员 赵大伟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