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绵阳宏瑞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启灵、周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宏瑞投资有限公司,何启灵,周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宏瑞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启灵被执行人周桂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启灵、周桂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启灵、周桂兰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87501元(执行费40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