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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方某与方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方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448号申请人:方某,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申请人:方某1,女,1988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申请人方某与被申请人方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313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担保人方某2提供担保的宝马越野车一辆,扣押期间一年,在扣押期间,该车辆由担保人方某2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损毁、互易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扣押(查封、冻结)的自在先扣押(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文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