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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7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顺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88号之二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东风村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4-1-1地块。法定代表人:廖胜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甜甜,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园,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马南迎舟路1号首层之三。法定代表人:冼全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培霞,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骏马路14号之五。法定代表人:刘乔生。被申请人:曾顺长,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申请人:刘乔生,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申请人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芸,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今变建材有限公司、曾顺长、刘乔生因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578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据上述裁定于2017年4月21日冻结被申请人曾顺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账户62×××78的存款153万元(时已冻结17609.5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账户62×××67的存款153万元(时已冻结13997.65元);于2017年4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曾顺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车站分理处账户62×××19的存款153万元(时已冻结96.7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站前路支行账户62×××62的存款153万元(时已冻结0元)、在交通银行岳阳府东支行账户62×××45、62×××20的存款153万元(时已冻结11698.62元);于2017年4月25日冻结被申请人曾顺长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花果山支行账户62×××63的存款153万元(时已冻结437.47元);于2017年4月25日查封被申请人曾顺长���落于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套房产(登记字号:F007xxxx,F004xxxx)、坐落于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登记字号:F006xxxx)。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曾顺长在以下账户存款153万元的冻结措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花果山支行的账户62×××6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车站分理处的账户62×××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账户62×××7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站前路支行的账户62×××6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的账户62×××67、交通银行岳阳府东支行的账户62×××45、62×××20;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曾顺长坐落于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套房产(登记号:F007xxxx,F004xxxx)、坐落于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登记号:F006xxxx)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龙海涛人民陪审员  冯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