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财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陆书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陆书昌,杨秋苓,云南定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360号申请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申请人:陆书昌,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8日,住云南昆明官渡区福保村。被申请人:杨秋苓,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22日,住址同陆书昌,系陆书昌之配偶。被申请人:云南定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陆书昌。申请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书昌、杨秋苓、云南定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书昌、杨秋苓、云南定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进行诉前保全,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书昌、杨秋苓、云南定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