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宝芹与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芹,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芹,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区。被执行人: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宝芹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宝芹房屋租金8650元;诉讼费25元,由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查明,自2015年起,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数百起案件在执行中(大部分案件未能执结),其名下的可售房源已被在先执行的案件所查封,尚未处理(政府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在���调被执行人经营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本案也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也被在先案件所查封,本院已委托公安机关查找,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六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