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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4张明、陈敏与繆建民、张阿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陈敏,繆建民,张阿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繆建民、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阿娜,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鼓���区。张明、陈敏与繆建民、张阿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徐徐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繆建民、张阿娜应支付给张明、陈敏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25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封抵押房产一套,因首封法院暂未进入执行阶段,不宜处置。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车辆。5、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情况。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