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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2号首层04、05、06房商铺、2层02房商铺、4—7层02—10房、8—11层02房。负责人:李荣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晓聪,该行职员。原审被告:赵丹(CHIU,Tan),女,1969年5月1日出生,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上诉人张利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利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