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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辉、王碧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辉,王碧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4371号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茂泽,男,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刘辉,男,汉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住阆中市。被告:王碧珍,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6日,住阆中市。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王碧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雨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