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02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蔡强与乐山市市中区马哥副食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蔡强,乐山市市中区马哥副食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4557号原告:王蔡强,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马哥副食商行,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惠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0MA6289MWX2。经营者:陈斌,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王蔡强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马哥副食商行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蔡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蔡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蔡强负担。审判员  钟水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若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