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昂某与扎某某、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昂某,扎某某,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昂某,男,藏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扎某某,女,藏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索某某,男,藏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昂某与扎某某、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在金融银行仅有余元存款,在祁连县房管所无房产登记、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在居住地无房产及其他财产,同时被执行人在祁连县无工商登记。现被执行人扎某某、索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昂某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222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判长 高现海审判员 马伯文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