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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春与宏伟、刘崇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谭宏伟,刘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C区二委。被执行人谭宏伟,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C区二委。被执行人刘崇艳(与谭宏伟系夫妻关系),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C区二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与被执行人谭宏伟、刘崇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宏伟、刘崇艳无经济来源,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谭宏伟、刘崇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