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与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住所地渝北区空港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明。被执行人: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岸区珊瑚路2号1幢10-5,组织机构代码77175219-8。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2行审46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