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衍成、周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衍成,周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邱衍成,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周四平,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邱衍成与被执行人周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09)武区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017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共计12个月,每月应支付1000元,共计12000元。被执行人周四平承担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四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2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振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