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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玉蛟与陈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蛟,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43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蛟,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陈健,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陈健犯票据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0022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责令陈健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陈玉蛟。因被执行人陈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蛟(被害人)向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所在地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玉蛟,要求其向某提供被执行人陈健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玉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某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玉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某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中责令陈健退赔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健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陈玉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东代理审判员  蔡晓波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钟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