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牛开玉、李玉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开玉,李玉根,李永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5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开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灿。再审申请人牛开玉、李玉根因与被申请人李永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4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牛开玉、李玉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