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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某、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汉族,1992年9月30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见国(系梁某父亲),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汉族,1992年2月17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吉(系徐某父亲),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江玲,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某因与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某、徐某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6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宝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