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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姚飞、姚改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姚飞,姚改应,泰州市路路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3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西大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08812947X。负责人:丁俊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成网,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姚飞,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姚改应,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泰州市路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海上海中心街区14-18,组织机构代码59860326-X。法定代表人:唐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姚飞、姚改应、江苏路路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6)苏1204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04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