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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桂华、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华,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华,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迎宾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112671X6。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谷阳路名人花园2#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2847332W。法定代表人:吕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王桂华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绿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桂华于2017年10月26日当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王桂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凯审判员 胡松涛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